一个恶心的行政规章

周五查资料,发现居然收容教育制度还存在,在我朦胧的印象里,以为收容教育已经和劳教制度一样废除了类,这个制度非常非常恶心啊!恶心之处在于
1、制度本身就就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法律规定,限制人身自由只能由法律设立,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可是卖淫嫖娼收容的规定是国务院的法规诶
2、限制人身自由时间很长
可以收容教育6个月到2年呐,而行政拘留数项合并也才不超过20天
3、决定做出非常潦草
如果是刑事犯罪要把人关起来,要经过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起诉、法院审判,虽然公检法实际上么肯定很要好,但是理论上也是三个互不相关的部门。但是决定收容,公安机关自己就可以类,自己想收容就收容类!
4、基本没有标准
刑法里面量刑是很细致的,比如偷东西吧,金额每增加多少量刑如何变化,作为律师,就可以去阅卷,看看这些金额是不是有足够的证据,提出辩护意见,而最后法院认定的金额和检察院提出的金额就可能存在差异,量刑就会有变化。但是收容教育完全没有标准啊!根本没有说什么情况就6个月,什么情况就2年。。。全靠公安机关拍脑(口)袋咯?!
5、几乎没有救济渠道
理论上来说,刑事犯罪有一审二审,还有审判监督程序。可是这个收容教育呢,理论上来说可以复议和行政诉讼。复议就是向上级机关,上级公安局提出,让他看看他下级做出来的东西对不对。。。而行政诉讼呢,根据2014年人民网的数据,胜诉率不到10%,一些省份不到2%。。。
所以。。。除了觉得非常恶心之外,就没有别的感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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