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冰的蜂蜜水

1、这几天每天的小快乐是喝一杯冰冰的蜂蜜水,以前怎么不知道它这么好喝啦?!那种凉爽的甜蜜的带有微妙童年感的蜂蜜水入口的时候实在太太太太美好了,真的是沁人心脾啊!而且每天喝每天都觉得充满快乐哦!话说也不知道是不是本岛的天气已经太热,我每天都觉得好热好热啊,吃着冰西瓜冰蜂蜜水甚至冰咖啡都觉得它们真是巨大的享受,继而很警惕的想到,这肯定都是肚子里那个小同学的操纵!总体来说,我以前是一个不太喜欢吃冰东西的人也,现在竟然发展到了这样的地步。。。以及,那个小同学很容易就让我动不动就想去嘘嘘外加有时候会没来由瞬间情绪低落,就觉得吧,我这么一个体积巨大的人类,竟然被这么一个如此如此小的小家伙控制,还真是心情复杂啊!

2、上周上火,牙龈肿痛,每天除了哼哼唧唧什么事都没心思做。。。(大概唯一能忘却牙疼的就是在淘宝上看各种各样的珠子吧?!)。。。总之,就是各种折腾,待我牙齿忽然好了的那一天,整个人欢乐无比,除了常规的领悟到身体健康很宝贵之类之类,忽然触类旁通的明白一个道理,这就是即使不见人,美丽也比不美丽好很多啊!因为之前一段时间似乎是我这近几年里最瘦最美丽的时候,所以我常常觉得很遗憾,好不容易美丽了一点竟然是在这个家复习考试当孕妇的时候,太可惜了。。。

3、一大波珠子到了,看着它们我就很高兴,把它们各自组合的搭配在一起各自摆弄就更高兴,咦,有一种熟悉的赶脚。。。然后我就想到柜子里囤积其实不适合做衣服大概只能做靠垫套但实在是非常美丽的花布们。。。它们啊,都是那种看起来好像有用其实没啥用,但是就是让人看着就高兴的东西啊!城市的珠子大概就是路边的咖啡馆,街头的小店,推着自行车的卖花人,到处都有的快乐柠檬奶茶铺子们吧。。。说起来,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小珠子,我觉得书就是shu的小珠子,买书挑书的过程就很开心,然后买好了堆在家里就更开心,每天晚上挑出几本拿到手边,开开心心的抚摸一下,再开始上网,准备上一会网就看书,但是类,通常上一会网就到了该睡觉的点,然后再抚摸一下把那些书送回柜子里。。。哦活活活,我彻底理解了,这就是他的小珠子和小花布啊!!唯一的不同大概就在于,我的珠子体积小比较不占地方吧。。。真是人各有珠!以前觉得自己很适合老人家的生活,呆家里看看书画画画做做东西吃修身养性神马的,不过现在还是感叹,那些难得一去的博物馆,越来越少去的戏院,从来都只逛不买的商场,一两月才见一次的朋友,这些都是生活里的珠子。。。以及,我喜欢进口食品齐全的超市,喜欢优衣库,喜欢有调调的西餐厅,喜欢在繁华的路上看衣着入时的姑娘,原来我还是个小青年也!

4、为什么提出无理要求的不自觉人士大多都理直气壮,合理拒绝掉的普通人类反而百般找借口呢?!大概是因为我软弱吧。。。这个感叹来源于某个我不喜欢的人在我去接shu下班的时候来搭车。。。如果是狂风暴雨,那助人为乐自然是没的说,可是正常的上下班通勤本来就应该是自己承担的内容啊!!怎么可以经常性来搭车呢??我不喜欢这段私人时间和空间受影响诶,而且我觉得我的不喜欢是正当的,但是怎么才能得体的拒绝呢?我挠头挠了老半天也没想出来,只好隔三差五的表示今天下班不直接回家,要去XX、XX和XX地方。。。叹气

5、那天在游泳池里泡着的时候我在想,最初的梦想似乎还在角落里闪着光,记得很久以前和枕头说,我向往自己拥有一种专业技能,依靠它来谋生,能在某个专业领域有一点点自己的位置。到了现在似乎我还是这么向往的,(画外音,可是也确实没有为此付出过努力,囧。。。横竖就是少壮不努力,老大徒伤悲啊!)虽然也很知道,如果要获得职业的成就感,也许会损失掉很多生活里的小乐趣,但是只有体会过了,才能真的说这不是我想要的生活,如果跳过这一步,直接进入享受生活阶段,到底意难平。回想将近一年的海岛生活,最最开心的时候就是10月份自己找到工作的时候,那种开心,是生活里的温暖喜悦所不能代替的。难道是我长久以来太过于弱小,本着缺啥想啥的原则,我好像总是对靠“自己”获得长久的收入,这个关键点充满执念,SO,蜗牛同学,要认真复习考试,也许就往闪着光的地方更近了一小步呢~~~

6、复习功课再一次复习到民法,发现变动的地方还蛮多的,虽然变来变去是很讨厌啦,但是有的地方我觉得变动得还蛮有道理的。比如说无处分权的买卖合同,乙把从甲那借来的相机卖给丙,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以前民法是说效力待定,要看甲是否追认,如果甲追认了,当然木有问题,如果甲不追认,那合同就是无效的,但是!如果丙是善意并公示取得(三要素:即不知情、支付了对价、相机已交付)的情况下,丙仍然取得了相机的所有权。但是现在改成了无处分权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如果丙是善意取得,丙获得所有权,如果丙不是善意取得,甲可以让丙返还相机。虽然从结果来看,修改前后的所有权的转移规则没有变化,但是依照我浅薄的理解,这个改动还是有意义的。因为,乙和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就意味着如果丙不是善意取得或者没有公示(指的是动产即相机未交付),他可以依据这个有效的合同去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而在以前,如果甲不追认,合同无效,即使丙是善意取得,他和乙之间的买卖合同也是没有任何保障的~~~话说民法也是一个还蛮好玩的东西,权利不断的在平衡,比如说担保里的一般保证,甲向乙保证:如果丙还不了你的钱钱,我替他还。于是,如果丙比较穷,甲又相对比较有钱钱,乙很可能债务到期就直接问甲要钱了,于是作为保证人的甲的义务就莫名其妙变得很重,所以,就跑出来了一个先诉抗辩权的概念,如果乙没有通过诉讼的手段去找丙要过钱,就不能来找甲要,甲可以用先诉抗辩来对抗乙的要钱,就默默的平衡了保证人与保证人的权利了也。。。多高级!